期货清算是指交易所结算机构或结算公司对会员和对客户的交易盈亏进行计算,计算的结果作为收取交易保证金或追加保证金的依据。
因此结算是指对期货交易市场的各个环节进行的清算,既包括了交易所对会员的结算,同是也包含会员经纪公司对其代理客户进行的交易盈亏的计算,其计算结果将被记入客户的保证金帐户中。
期货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与期货市场的层次结构相适应,期货交易的结算也是分级、分层的。交易所只对会员结算,非会员单位和个人通过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结算。
期货清算的组织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独立于期货交易所的结算公司,如伦敦结算所(LondonClcaringHouse)同时为伦敦的三家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结算;
另一种是交易所内设的结算部门,如日本、美国等国期货交易所都设有自己的结算部门(以下统称“结算机构”)。
我国采用的是交易所内设结算机构的形式。独立的结算所与交易所内设结算机构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结算所在履约担保、控制和承担结算风险方面,独立于交易所之外,交易所内部结算机构则全部集中在交易所。
独立的结算所一般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交易所共同参股,相对于由交易所独自承担风险,风险比较分散。